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出售社區用地供興建住宅時,應先公告一定期間,由該社區用地所在之工業區內之員工優先申購。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70 條規定,當工業主管機關根據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出售社區用地供興建住宅時,應先公告一定期間,並給予工業區內員工優先申購的權利。這段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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