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工業專用港,指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營運,或經經濟部核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供工業區內各使用人使用之港埠設施。所稱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指設置於工業專用港區域,由工業區內興辦工業人興建及自行使用之碼頭設施。所稱工業專用碼頭,指由工業區內興辦工業人興建及自行使用之碼頭設施。 前項碼頭設施,該工業區內與之共同參與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並經核准建廠之興辦工業人,基於經營需要,得使用之。但區內其他興辦工業人需用時,應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71條,工業專用港指的是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營運,或經經濟部核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的港埠設施,供工業區內各使用人使用。而工業專用港內的專用碼頭則指的是設置於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由工業區內的興辦工業人興建並自行使用的碼頭設施。此外,其他在該工業區內興辦工業的人如需使用該碼頭設施時,需要經過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的專案核准。例如,如果某工業區的興辦工業人需要使用工業專用港內的碼頭設施,則需經過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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