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擬訂設置計畫,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後,陳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設置計畫內容,應包含相關政策、建港需求、計畫港址、初步規劃構想、可行性評估及實施方案等。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72條的規定,進行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設置時,需要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擬訂設置計畫,並報請經濟部和交通部審議後提交行政院核定。設置計畫的內容應該包括相關政策、建港需求、計畫港址、初步規劃構想、可行性評估及實施方案等。 作為一個法律教授,我可以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其相關施行細則,以及最新的有關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設置的法規文件和公告,來進一步解釋該法條。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資訊,我無法直接查找到有關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72條的資料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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