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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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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作業,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定文件、經濟部准之工程計畫報告書及區域界限現地會勘紀錄,報請行政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8條第1項的規定,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的劃定作業時,應提供以下文件進行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定文件、經濟部核准的工程計畫報告書,以及區域界限現地會勘紀錄。這些文件需要提交给行政院核定。 根據參考資料,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的設置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的要求,以及經濟部核准的工程計畫。行政院核定則是確保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的作業符合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101年4月27日修正 最後更新日2021-11-04。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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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73 條規定:「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作業,應檢附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