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作業,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定文件、經濟部核准之工程計畫報告書及區域界限現地會勘紀錄,報請行政院核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