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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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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指定及公告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全部設施一次完工者,應於全部設施完工後,開始營運前為之。 二、採全部設施分期完工者,應於初期部分設施完工後,開始初期營運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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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74條的規定,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在指定並公告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 如果是全部設施一次完工的情況,應在全部設施完工且開始營運之前進行指定和公告。 2. 如果是全部設施分期完工的情況,應在初期部分設施完工且開始初期營運之前進行指定和公告。 (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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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74 條規定:「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指定及公告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全部設施一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