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指定及公告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全部設施一次完工者,應於全部設施完工後,開始營運前為之。 二、採全部設施分期完工者,應於初期部分設施完工後,開始初期營運前為之。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74條的規定,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在指定並公告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 如果是全部設施一次完工的情況,應在全部設施完工且開始營運之前進行指定和公告。 2. 如果是全部設施分期完工的情況,應在初期部分設施完工且開始初期營運之前進行指定和公告。 (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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