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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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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十條所稱相關設施,指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為便利船舶出入、停泊、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及其他服務之水面、陸上及海底一切有關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75條,該條所指的相關設施是指位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為了方便船舶進出、停泊、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以及其他相關服務所提供的水面、陸地和海底設施。 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提供的相關內容,工業專用港通常是經批准設立並且專門用於支持工業活動的港口,提供相關的進出口、貨物裝卸等服務。在這些專用港區內,會設置碼頭、船舶停泊區、貨物倉儲區等相關設施,以滿足工業生產和運輸的需求。同時,為了使工業專用港更加便利和安全,還會有相應的水面、陸地和海底設施,例如航道、河道、引水設施、岸埠結構、堤岸和水下設施等。這些設施通常是為了確保船舶能夠安全進出港口,以保護港口區域的生態環境和水域安全。 因此,根據這份參考資料,工業專用港區內的相關設施包括碼頭、停泊區、貨物裝卸區、倉儲區,以及與船舶進出港口和貨物運輸相關的水面、陸地和海底設施。這些設施的存在是為了促進工業活動的順利進行,並提供相應的服務。

  • 第四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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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75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十條所稱相關設施,指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為便利船舶出入、停泊、貨物裝卸、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