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徵求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時,應採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工業區用地已租售面積未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時,公開甄選之。 二、工業區用地已租售面積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得公告徵求工業區內興辦工業人籌組公民營事業於一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無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或未經核准時,得另公開甄選之。 三、由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之工業區,得公告徵求由興辦工業人籌組公民營事業於一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無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或未經核准時,得另公開甄選之。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籌組公民營事業之興辦工業人,其租購或持有之工業區用地面積總和應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其占籌組之公民營事業股東持股比例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