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徵求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時,應採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工業區用地已租售面積未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時,公開甄選之。 二、工業區用地已租售面積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得公告徵求工業區內興辦工業人籌組公民營事業於一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無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或未經核准時,得另公開甄選之。 三、由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之工業區,得公告徵求由興辦工業人籌組公民營事業於一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無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或未經核准時,得另公開甄選之。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籌組公民營事業之興辦工業人,其租購或持有之工業區用地面積總和應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其占籌組之公民營事業股東持股比例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76條》,當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徵求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時,需遵循以下方式之一:一是當工業區已租售面積未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的50%時,需透過公開甄選的方式。二是當工業區已租售面積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的50%以上時,可以公告徵求工業區內的興辦工業人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如果沒有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或者未經核准,則可進行另外的公開甄選。三是當工業區是由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的,可以公告徵求興辦工業人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如果沒有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或者未經核准,則可進行另外的公開甄選。根據第二款和第三款,籌組公民營事業的興辦工業人,其租購或持有的工業區用地面積總和應達到可租售用地面積的50%以上,並且其持股比例應達到公民營事業股東的50%以上。 這表示當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需要徵求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管理工業專用港時,可以根據工業區的租售狀況和籌組公民營事業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選擇。其中,公開甄選和公告徵求申請是常見的方式。此外,籌組公民營事業的興辦工業人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包括持有足夠的工業區用地面積和一定比例的股份持有權。 參考資料: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 內政部86年12月11日臺內地字第861143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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