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公告徵求時,應於公告中訂明公民營事業於公告徵求受理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公司章程、股東或董監事名冊。 二、工程計畫報告書:包括建港需求、港區配置、各項基本設施、營運設施、港區及聯外道路系統、相關公共設施、施工進度、工程費估算及其他必要項目。 三、營運管理方案。 四、投資財務計畫書及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 五、其他相關文件。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77條,當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依據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規定公告徵求時,公民營事業需在公告徵求受理期限內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文件: 1. 公司章程、股東或董監事名冊。 2. 工程計畫報告書:包含建港需求、港區配置、各項基本設施、營運設施、港區及聯外道路系統、相關公共設施、施工進度、工程費估算及其他必要項目。 3. 營運管理方案。 4. 投資財務計畫書及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 5. 其他相關文件。 這些文件是提出申請時必須提交的必要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