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出租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內土地,應與承租人訂定投資興建協議書及土地租賃契約。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當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根據條例第42條的規定出租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內的土地時,必須與承租人簽訂投資興建協議書及土地租賃契約。這項規定確保了在此類特定場所的土地租用過程中必須有相應的協議和契約,以確保投資和租賃過程的規範性和合法性。具體的契約內容以及相關的投資興建協議書的細節可透過法條的相關說明或執行指南來進一步瞭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