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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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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為執行各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港務行政業務及協調各相關管理單位主管業務,應陳報行政院核定設置管理小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92條,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為了執行各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港務行政業務以及協調各相關管理單位的主管業務,應該向行政院陳報核定設置管理小組。這即意味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在處理相關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行政業務時,需要遵從行政院的核定,並組成一個管理小組來執行相關任務。在設置管理小組時,可以考慮包括相關專業人士和相關管理單位的代表。藉由設置管理小組,可以提高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管理效能,並加強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與相關管理單位的協調合作。 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92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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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92 條規定:「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為執行各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港務行政業務及協調各相關管理單位主管業務,應陳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