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為執行各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港務行政業務及協調各相關管理單位主管業務,應陳報行政院核定設置管理小組。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92條,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為了執行各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港務行政業務以及協調各相關管理單位的主管業務,應該向行政院陳報核定設置管理小組。這即意味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在處理相關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行政業務時,需要遵從行政院的核定,並組成一個管理小組來執行相關任務。在設置管理小組時,可以考慮包括相關專業人士和相關管理單位的代表。藉由設置管理小組,可以提高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管理效能,並加強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與相關管理單位的協調合作。 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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