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及海岸巡防等行政業務,由其主管機關指派或設置管理單位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管理單位,應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營運前設置。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93 條規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及海岸巡防等行政業務,由其主管機關指派或設置管理單位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該管理單位應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開始營運前設置。 這條條文的內容是規定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需要處理的行政業務,包括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及海岸巡防等事項。這些行政業務必須由主管機關指派或設置管理單位來辦理。此外,根據這條條文的規定,該管理單位應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開始營運之前設立。 這個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來說明。例如,某公司申請在工業專用港興建一個製造廠,這個廠區需要有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及海岸巡防等行政業務的支援。根據該條條文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指派一個管理單位來負責這些行政業務的辦理,並且,這個管理單位必須在該廠區開始營運之前設置。這樣可以確保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行政業務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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