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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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本辦法所指的我國個人是根據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的定義來指稱。 2. 本辦法所指的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是指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行研發並擁有的符合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範圍的智慧財產權。 (參考資料: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
-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法規
- 第三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有限合夥名詞
- 第三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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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