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2

快速跳轉
  1. 1.本辦法所稱我國個人,指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人。
  2. 2.本辦法所稱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指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行研發所有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範圍之智慧財產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本辦法所指的我國個人是根據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的定義來指稱。 2. 本辦法所指的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是指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行研發並擁有的符合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範圍的智慧財產權。 (參考資料: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我國個人,指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人。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