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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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八項、第十二條之二第五項及第十九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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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第一條的內容,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是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八項、第十二條之二第五項及第十九條之一第六項的規定所制定的。這些規定可能涉及到產業創新條例中關於緩課所得稅的相關內容。從這個描述中,無法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範例或更詳細的解釋。
- 產業創新條例法規
- 第十二條之一第八項、第十二條之二第五項及第十九條之一第六項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12-1 條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12-2 條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19-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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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