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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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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員工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取得股票並於規定限額內選擇全數緩課所得稅者,其股票發行公司應自員工取得股票年度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起至所得人之所得課稅年度止,於辦理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租稅減免明細表,並於辦理員工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下列文件: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備查函影本。 二、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及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前、後之證明文件等增資資料(屬增資者免附)。 三、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相關文件,內容應包含取得股票種類、每股發行價格及股數。 四、公司員工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聲明書。
  2. 2.前項公司員工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二年之規定者,其股票發行公司應於辦理符合該規定之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員工持有股票且繼續服務累計達二年以上之備查函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第 6 條規定如下: 1. 公司員工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取得股票並於規定限額內選擇全數緩課所得稅者,其股票發行公司應自員工取得股票年度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起至所得人之所得課稅年度止,於辦理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租稅減免明細表,並於辦理員工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下列文件: 1.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備查函影本。 1.2. 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及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前、後之證明文件等增資資料(非屬增資者免附)。 1.3. 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相關文件,內容應包含取得股票種類、每股發行價格及股數。 1.4. 公司員工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聲明書。 2. 前項公司員工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二年之規定者,其股票發行公司應於辦理符合該規定之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員工持有股票且繼續服務累計達二年以上之備查函影本。 根據前述法規,如果公司員工符合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在取得股票後選擇全數緩課所得稅,公司在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相關表格,並檢附文件,例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備查函影本、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及相關增資資料、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相關文件以及公司員工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聲明書。此外,如果公司員工符合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的要求,持有股票且繼續在該公司服務累計達二年以上,公司還應在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員工持有股票累計服務二年以上之備查函影本。 以上資料參考了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第 6 條及相關法規。

  • 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所得稅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名詞
  • 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持有名詞
  • 名詞
  • 產業創新條例19-1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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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第 6 條規定:「公司員工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取得股票並於規定限額內選擇全數緩課所得稅者,其股票發行公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