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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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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所稱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期間,指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十年;其有特殊情形,得於適用期間屆滿三個月前,專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准延長,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五年,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2. 2.有限合夥創投事於適用期間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自不符合規定之年度起,不得再適用前條規定,並應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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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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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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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所稱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期間,指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十年;其有特殊情形,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