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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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第 5 條的內容如下: 1. 依照第三條的規定,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所得額包括全年所得額、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及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外的所得。根據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及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外的營利所得。 舉例:如果合夥組織的營利所得為100萬元,其中80%來自證券交易所得,20%來自其他所得,而合夥契約規定盈餘分配比例為60%給A合夥人、40%給B合夥人,則A合夥人的營利所得為48萬元(100萬元 x 80% x 60%),B合夥人的營利所得為32萬元(100萬元 x 80% x 40%)。 2.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應根據各合夥人的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已扣繳稅款。也就是說,合夥組織應該根據各合夥人的比例將扣繳的稅款分配給各合夥人。 舉例:假設合夥組織已扣繳的稅款為20萬元,合夥契約規定盈餘分配比例為60%給A合夥人、40%給B合夥人,則A合夥人的已扣繳稅款為12萬元(20萬元 x 60%),B合夥人的已扣繳稅款為8萬元(20萬元 x 40%)。 3. 本辦法所指的盈餘分配比例應根據有限合夥契約的約定進行計算。如果有限合夥契約沒有約定盈餘分配比例,則應根據各合夥人的出資額比例進行計算。 舉例:如果合夥組織的A合夥人出資100萬元,B合夥人出資200萬元,沒有在合夥契約中明確約定盈餘分配比例,則根據各合夥人的出資額比例計算盈餘分配比例,即A合夥人佔總出資額的25%,B合夥人佔總出資額的75%。
- 有限合夥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合夥人名詞
- 合夥契約名詞
-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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