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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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第 6 條規定了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在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期間的相關事項。根據這條法條的第一項,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應在所得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將合夥人的營利所得和已扣繳的稅款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格式填寫並發給各合夥人。第二項規定了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應按照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依照財政部規定的格式申報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清算並填報相關資料,同時需檢附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核定函的影本。 參考資料: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第6條
- 有限合夥名詞
- 業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期間名詞
- 合夥人名詞
- 按名詞
-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71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75 條條文
-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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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