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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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第8條的規定,如果創投事業有第五條不符政府政策的情事,或者提供的資訊不充分且未能補正,或者陳述的重要內容不正確或虛偽不實,則不得適用該條例第23條之一的規定。如果有這些情況,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撤銷對該創投事業的核定處分,並通知該事業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根據最新的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在一個創投事業申請適用該獎勵適用辦法時,如果該事業被發現提供的資訊不充分且未能補正,則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撤銷對該事業的核定處分,同時通知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
- 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核定名詞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23-1 條條文
-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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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