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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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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之一
規定: 一、有
第五條
不符政府政策之情事。 二、依前二條所提供之資訊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或陳述之重要內容有不正確或虛偽不實。
有前項情事之一,中央
主管機關
應
撤銷
該
核定
處分,並通知創投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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