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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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事業資金運用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不符政府政策: 一、買賣房地產。 二、違反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規定。 三、以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為目的,投資於我國境內公司、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或新創事業公司之行為屬經常性短期投資。 四、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認定或法院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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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第5條規定創投事業資金運用情形。如果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以下情況之一,則視為不符合政府政策: 一、買賣房地產。 二、違反《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規定。 三、將資金投資於我國境內公司、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的外國公司或新創事業公司,目的是為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且此行為是經常性的短期投資。 四、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認定或法院判決確定。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的範例: - 《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九條規定創業投資事業應遵守的法規要求和條件,具體列出了創投事業在資金運用方面應遵循的規範。 - 根據《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買賣房地產是被視為不符合政府政策的情況之一。這意味著創投事業在資金運用過程中不應以買賣房地產為主要目的。 - 若創投事業在資金運用過程中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認定或法院判決確定,亦視為不符合政府政策,可能導致不享受租稅獎勵的後果。這強調了創投事業在資金運用時應遵守法律法規的重要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
- 第三條或第四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 9 條條文
- 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 9-1 條條文
-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第 3 條條文
-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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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