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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土地出租核配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事業申租土地自建廠房或其他建築者,應於承租土地四週保留相當寬度之退縮地,以供綠化、步行道、防火巷及後巷之用。 租用楠梓加工出口區土地者,前項應保留之退縮地寬度,除相鄰他人租地間及後面各為三公尺外,面臨幹線道路一邊為六公尺,面臨內環及支線道路一邊為五公尺,面臨分線道路一邊為四公尺;租用高雄或臺中加工出口區土地者,應保留之退縮地寬度,四週均為三公尺。 前項退縮地之整理及綠化,由承租人出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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