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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土地出租核配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事業租地自建廠房或其他有關建築,應以興建樓房為原則。其平面建築面積不得少於承租基地面積百分之五十及多於百分之七十,並應依照後列原則辦理: 一、基地四週原規定之退縮地、保留地,基於防火、採光、疏運、美化環境等需要,列為禁建地。 二、基地扣除禁建地後之淨面積內最少應保留百分之二十之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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