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15

快速跳轉

本處派員至用水場所檢查用水設備,或執行抄表裝表封印事項,用戶不得藉故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15條,管理處有權派員至用水場所進行檢查用水設備、抄表、裝表封印等事項。用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管理處的執行。該法規確保管理處對於用水情況的監督和控制,以確保合理的用水管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本處派員至用水場所檢查用水設備,或執行抄表裝表封印事項,用戶不得藉故拒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