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派員至用水場所檢查用水設備,或執行抄表裝表封印事項,用戶不得藉故拒絕。
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15條,管理處有權派員至用水場所進行檢查用水設備、抄表、裝表封印等事項。用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管理處的執行。該法規確保管理處對於用水情況的監督和控制,以確保合理的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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