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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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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裝用水錶應向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用租,並裝置於適當位置負責保管不得私自移設或故意損壞,如被損壞或被盜竊,用戶應負責賠償,賠償費用之計算公式如下:(原價減已折舊數)加市價除以原價等於賠償數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 17 條,用戶在裝用水錶時必須向管理處或其授權單位租借用錶,並且必須將水錶安裝在適當的位置並負責保管,不得擅自移設或故意損壞。如果水錶被損壞或被盜竊,用戶必須負責賠償。賠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原價減去已折舊數)再除以市價,得到的數字就是賠償金額。 參考資料: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 17 條

  • 故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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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用戶裝用水錶應向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用租,並裝置於適當位置負責保管不得私自移設或故意損壞,如被損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