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錶故障一時無法修復時而用戶用水量無變動在修理期間之用水量按故障前三個月用水量平均數計算查定。
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20條,當水錶故障一時無法修復且用戶用水量無變動時,在修理期間的用水量將按照故障前三個月的用水量平均數進行查定。這意味著如果在水錶故障期間用水量沒有變動,用戶將按照故障前三個月的平均用水量來計算用水量。這條法規旨在確保在水錶故障期間,用戶不會因故障而受到不公平的用水費用計算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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