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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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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錶故障一時無法修復時而用戶用水量無變動在修理期間之用水量按故障前三個月用水量平均數計算查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20條,當水錶故障一時無法修復且用戶用水量無變動時,在修理期間的用水量將按照故障前三個月的用水量平均數進行查定。這意味著如果在水錶故障期間用水量沒有變動,用戶將按照故障前三個月的平均用水量來計算用水量。這條法規旨在確保在水錶故障期間,用戶不會因故障而受到不公平的用水費用計算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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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水錶故障一時無法修復時而用戶用水量無變動在修理期間之用水量按故障前三個月用水量平均數計算查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