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對於水錶轉動之準確性有疑問時,得照章繳納檢驗費申請會同校驗,校驗結果其誤差不超出百分之二即為準確,超出百分之二以上者使用水量得自發現故障之日超依照校驗結果作合理之改正並免收校驗費。
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19條,當用戶對於水錶轉動的準確性有疑問時,可以按照規定繳納檢驗費用並申請進行校驗。如果校驗結果顯示誤差不超過百分之二,則視為準確;而如果誤差超過百分之二,則使用水量可以自發現故障之日起按照校驗結果進行合理的改正,並且免收校驗費用。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19條本身。該條文明確規定了用戶對於水錶準確性的疑問時可以進行校驗,並且對於校驗結果的誤差範圍做了明確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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