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申請過戶或停止用水或撤除用水裝置,應於一週前填具申請臺中分處核辦,如水錶及用水裝置器材等,係向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租用者,應俟清算收回後始得解除責任。
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6條,當用戶選擇申請過戶、停止用水或撤除用水裝置時,應在一週前向臺中分處提出申請。如果水錶和用水裝置器材是租用的,則必須在清算收回後才能解除責任。根據這條法規,如果用戶想要截斷用水,他們需要提前一週向相關部門提交申請。如果用戶租用了水錶和用水裝置器材,他們需要在清算時才能解除責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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