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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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法規第2條的規定,符合下列要件的事業可以申請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置營業或聯絡處所:一、在區外的公司、行號、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辦妥開業登記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經過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的外國公司。二、經營的事業種類符合准許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的事業種類。 此外,根據該條法規第2條第2款的規定,經營的事業種類除了加油站業和汽車貨運業以外,可以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公司登記,不受前項第1款有關區外公司的限制。 來源資料: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條
- 法人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第三百八十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司法 第 38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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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