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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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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下列要件之事業,得申請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設置營業或聯絡處所: 一、在區外之公司、行號、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辦妥開業登記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之外國公司。 二、經營之事業種類符合准許設立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種類。
  2. 2.經營之事業種類除加油站業、汽車貨運業外,得向所在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公司登記,不受前項第一款有關區外公司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法規第2條的規定,符合下列要件的事業可以申請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置營業或聯絡處所:一、在區外的公司、行號、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辦妥開業登記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經過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的外國公司。二、經營的事業種類符合准許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的事業種類。 此外,根據該條法規第2條第2款的規定,經營的事業種類除了加油站業和汽車貨運業以外,可以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公司登記,不受前項第1款有關區外公司的限制。 來源資料: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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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符合下列要件之事業,得申請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設置營業或聯絡處所: 一、在區外之公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