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101 條(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註冊之聯合商標、聯合服務標章、聯合團體標章或聯合證明標章,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視為獨立之註冊商標或標章;其存續期間,以原核准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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