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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商標法 第 100 條(附則)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註冊之服務標章,自本法修正施行當日起,視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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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100 條規定,民國 92 年 4 月 29 日修法前已註冊的服務標章,自施行日起自動視為商標,無需重新申請或換證。

Q · 民國 80 幾年的「服務標章註冊證」現在還能告侵權嗎?

依商標法第 100 條,民國 92 年 4 月 29 日修正前已註冊的服務標章,自新法施行當日起自動視為商標,原權利存續期間直接繼承,不需重新申請、不需換證書。舊證書本身就是有效的商標權證明,可授權、可續展、可主張侵權救濟。但仍需依商標法第 33 條每 10 年續展,錯過續展才會真正失效。

白話解讀

翻開老牌餐廳、補習班、會計師事務所的抽屜,你會看到一張寫著「服務標章註冊證」的舊文件。你可能會想,這個詞現在沒人用了,是不是過期?不是。民國 92 年商標法大改,把「商品用的商標」和「服務用的服務標章」合併成同一個東西,統稱為商標。這條附則做的事情很單純但很關鍵:所有 92 年 4 月 29 日改法之前已經註冊的服務標章,從新法施行那天起,自動轉成商標。你不用重新申請、不用換證書、原本剩餘的存續期間直接繼承。這條法律的價值不在它創造了什麼,而在它讓上萬個老品牌業者不用為了一個名詞變更去重新跑流程。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100 條為民國 92 年商標法將「商品商標」與「服務標章」合併制度的過渡規定。本條以法律擬制方式,使修法施行前已註冊的服務標章自動取得商標地位,原權利不間斷、不需任何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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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有民國 80 幾年的服務標章證書,現在需要重新申請改成商標嗎?

完全不用。商標法第 100 條規定,92 年 4 月 29 日修法前已註冊的服務標章,自施行當日起自動視為商標。舊證書本身就是商標權的證明,不需要換證、不需要重新申請、不需要繳費。內行人提示:但記得繼續做商標續展(每 10 年一次,商標法第 33 條),錯過續展才會真的失效。很多人誤以為「視為商標」就一勞永逸,結果忘了續展,那才是最常見的權利消失原因。

Q2服務標章和商標差在哪?當初為什麼要合併?

民國 92 年前的法律把「指示商品來源的標誌」叫商標、「指示服務來源的標誌」叫服務標章,兩種分開註冊管理。但在實務上,很多企業同時提供商品和服務,兩種標誌的法律規範又幾乎一模一樣,分開管理只是徒增程序。92 年修法跟國際趨勢(WTO/TRIPS 協定)接軌,全部合併為「商標」。內行人提示:合併後對權利人是好事,因為一張商標註冊現在可以同時涵蓋商品和服務類別,但分類費照算(每多一個尼斯分類加錢),這是合併後沒有改變的成本結構。

Q3服務標章是什麼?

民國 92 年前對「服務」用標誌的舊稱,獨立於商品商標之外註冊管理,現已合併為商標。

Q4商標法第 100 條在規定什麼?

92 年修法前已註冊的服務標章自動視為商標,原權利連續,不需任何申請程序。

Q5什麼叫法律擬制「視為」?

立法者以條文直接認定某事實或地位,無需當事人申請或行政處分,效力自動發生。

Q6為什麼民國 92 年要把服務標章併入商標?

與 WTO/TRIPS 國際協定接軌、簡化雙軌管理制度,國際間多數國家已採統一商標制。

Q7舊服務標章證書要怎麼處理?

不用做任何事。舊證書本身即為商標權證明,可繼續使用、授權、續展、主張侵權。

Q8舊服務標章如何續展?

依商標法第 33 條每 10 年續展一次,與一般商標相同流程,向智財局申請。

Q9舊服務標章授權他人使用怎麼做?

依商標法授權規定辦理,地位等同商標可授權、轉讓、設質、信託。

Q10舊服務標章被侵權怎麼告?

依商標法侵權救濟規定提告,可請求排除侵害、損害賠償,舉證時引用本條證明商標地位。

Q11服務標章 vs 商標差在哪?

92 年前服務標章指服務、商標指商品,合併後統稱商標,現行法已無服務標章分類。

Q12舊服務標章 vs 新商標權利範圍差別?

法律效力完全相同,差別僅在歷史名詞。舊註冊類別仍依原指定服務範圍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2003after_2003
92 年前服務標章獨立註冊類別,分開管理自動視為商標,地位等同
證書更換持有「服務標章註冊證」不需換證,舊證書即新商標權證明
存續期間依原註冊期間計算原期間直接繼承,無中斷
續展程序依舊法續展規定依商標法第 33 條每 10 年續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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