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99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我國非法人團體經取得商標權或證明標章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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