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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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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109 條
(優先權制度)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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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動態、全像圖或其聯合式申請註冊,並主張優先權者,其在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申請日早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以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為其
優先權日
。
於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承認之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申請註冊
商標
之商品或服務而主張展覽會優先權,其展出日早於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以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為其優先權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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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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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申請註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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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審查及核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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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商標權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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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異議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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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評定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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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廢止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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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權利侵害之救濟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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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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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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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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