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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9 條(各項期間之起算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應以書件或物件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2. 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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