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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商標權之移轉登記者,應由商標權之繼受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權利繼受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所、國籍或地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有代表人者,其姓名或名稱。 二、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登錄字號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三、商標註冊號數。
  2. 前項申請,應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但繼受權利之人自相同之商標權人取得二以上商標權者,得於一移轉申請案中同時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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