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商標權
>
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申請
商標
權之
質權
設定、移轉或消滅登記者,應由商標權人或質權人備具申請書,並依其登記事項檢附下列文件: 一、設定登記者,其質權設定契約或其他質權設定證明文件。 二、移轉登記者,其質權移轉證明文件。 三、消滅登記者,其
債權
清償證明文件、質權人同意塗銷質權設定之證明文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與法院
確定判決
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
申請質權設定登記者,並應於申請書載明該質權
擔保
之債權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商標申請及審查 §1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商標權 §3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4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