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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權人得備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申請換發或補發商標註冊證: 一、註冊證記載事項異動。 二、註冊證陳舊或毀損。 三、註冊證滅失或遺失。
  2. 依前項規定補發或換發商標註冊證時,原商標註冊證應公告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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