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1條,商標權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申請換發或補發商標註冊證:一是註冊證記載的事項有異動;二是註冊證陳舊或毀損;三是註冊證滅失或遺失。根據該法條第2項規定,在進行換發或補發商標註冊證的同時,原商標註冊證應當公告作廢。 參考資料: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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