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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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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權人得備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申請換發或補發商標註冊證: 一、註冊證記載事項異動。 二、註冊證陳舊或毀損。 三、註冊證滅失或遺失。
  2. 2.依前項規定補發或換發商標註冊證時,原商標註冊證應公告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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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1條,商標權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申請換發或補發商標註冊證:一是註冊證記載的事項有異動;二是註冊證陳舊或毀損;三是註冊證滅失或遺失。根據該法條第2項規定,在進行換發或補發商標註冊證的同時,原商標註冊證應當公告作廢。 參考資料: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 商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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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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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權人得備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申請換發或補發商標註冊證: 一、註冊證記載事項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