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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異議之事實及理由不明確或不完備者,商標專責機關得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
  2. 異議人於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得變更或追加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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