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人或異議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答辯或陳述意見者,其答辯書或陳述意見書如有附屬文件,副本亦應附具該文件。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商標權人或異議人在回應異議程序或陳述意見時,如果有附屬文件,副本也應該附在答辯書或陳述意見書上。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3條確定了商標權人或異議人在回答異議程序或提出意見時,所需遵守之程序。例如,商標權人在回應異議程序時,應附上相關文件的副本,以支持其回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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