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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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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經准分割公告後,對分割前註冊商標提出異議者,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異議人,限期指定被異議之商標,分別檢附相關申請文件,並按指定被異議商標之件數,重新核計應繳納之規費;規費不足者,應為補繳;有溢繳者,異議人得檢據辦理退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了當商標權經核准分割公告後,若對分割前註冊商標提出異議,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異議人,限期指定被異議的商標,並重新核計應繳納的規費。如果規費不足,異議人應補繳;如果有溢繳,異議人可以提供證據辦理退費。 參考資料: 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44條(94.02.27) 以商標法第31條第1項和第2項、第32條第3項、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7條、商標法第51條第1項和第2項、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2款至第17款、第59條第4項、商標法第50條第1項、商標法第4條第一項第一、四款 例子: 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4條的規定,如果某商標權經核准分割公告後,有其他人對分割前註冊的商標提出異議,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異議人,要求異議人指定被異議的商標,并重新核計應繳納的規費。例如,如果異議人指定了2個被異議的商標,那麼商標專責機關會重新計算應繳納的規費。如果規費不足,異議人需要補繳;如果有溢繳,異議人有權檢附相關證據辦理退費。

  • 商標名詞
  • 名詞
  • 異議名詞
  • 異議人名詞
  • 規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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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規定:「於商標權經核准分割公告後,對分割前註冊商標提出異議者,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異議人,限期指定被異議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