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異議處分前,被異議之商標權經核准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異議人,限期聲明就分割後之各別商標續行異議;屆期未聲明者,以全部續行異議論。
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5條,異議處分前,如果被異議的商標權經核准分割,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異議人,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聲明是否續行異議;如果超過期限未聲明,則視為全部續行異議。 參考資料: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5條 (94.03.21) 範例:如果A公司對B公司的商標提出異議,但在異議審查期間,B公司將商標申請分割成兩個商標,分別獲得核准。根據該法條,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A公司,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聲明是否續行異議。如果A公司在期限內未作出聲明,則視為全部續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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