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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議處分前,被異議之商標權經准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異議人,限期聲明就分割後之各別商標續行異議;屆期未聲明者,以全部續行異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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