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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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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至前條規定,於評定及廢止案件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該規定指出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一項、第四十三條至前條的規定在評定及廢止案件中適用。根據這個條文,評定和廢止案件需要參考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一項的相關規定,以及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至前條(即第一條至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具體的內容需要參照商標法施行細則的文件進一步瞭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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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至前條規定,於評定及廢止案件準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