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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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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商標授權登記者,應由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標權人及被授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所、國籍或地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有代表人者,其姓名或名稱。 二、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登錄字號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三、商標註冊號數。 四、專屬授權專屬授權。 五、授權始日。有終止日者,其終止日。 六、授權使用部分商品或服務者,其類別及名稱。 七、授權使用有指定地區者,其地區名稱。
  2. 2.前項授權登記由被授權人申請者,應檢附授權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授權之文件;由商標權人申請者,商標專責機關為查授權之內容,亦得通知檢附前述授權證明文件。
  3. 3.前項申請,應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但商標權人有二以上商標,以註冊指定之全部商品或服務,授權相同之人於相同地區使用,且授權終止日相同或皆未約定授權終止日者,得於一授權申請案中同時申請之。
  4. 4.申請商標再授權登記者,準用前三項規定,除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本文規定之情形外,並應檢附有權為再授權之證明文件。
  5. 5.再授權登記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期間及地區,不得原授權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了申請商標授權登記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款,申請商標授權登記者應提供以下內容: 1. 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國籍或地區。如果有代表人的話,還需提供代表人的姓名或名稱。 2. 委任代理人的姓名和住居所或營業所。 3. 商標註冊號碼。 4. 授權的性質,是專屬授權還是非專屬授權。 5. 授權的起始日期。如果有終止日期的話,還需提供終止日期。 6. 授權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和名稱。 7. 如果有指定地區的話,還需提供指定地區的名稱。 根據上述資料,參考法規為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8條。範例一可參考參考法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8條及商標法第39條第1項,該範例中提到的商標使用授權合約書需依照商標法相關法令規定,包括登記對抗主義和登記授權登記的規定,進行授權登記。 範例二可參考參考法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8條及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該範例中涉及到商標權國際耗盡原則,即商標權對於經標示人同意而流通於市場的商品,在國內外都不能再主張其權利。所以,採購商品後,商標權人不能再對已經流通於市場的商品主張商標權。 以上為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8條的逐條釋義與相關範例,參考資料來自商標法施行細則、商標法及相關最新法條。

  • 商標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專屬授權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四十條第一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名詞
  • 商標法40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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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申請商標授權登記者,應由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標權人及被授權人之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