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了申請商標授權登記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款,申請商標授權登記者應提供以下內容: 1. 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國籍或地區。如果有代表人的話,還需提供代表人的姓名或名稱。 2. 委任代理人的姓名和住居所或營業所。 3. 商標註冊號碼。 4. 授權的性質,是專屬授權還是非專屬授權。 5. 授權的起始日期。如果有終止日期的話,還需提供終止日期。 6. 授權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和名稱。 7. 如果有指定地區的話,還需提供指定地區的名稱。 根據上述資料,參考法規為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8條。範例一可參考參考法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8條及商標法第39條第1項,該範例中提到的商標使用授權合約書需依照商標法相關法令規定,包括登記對抗主義和登記授權登記的規定,進行授權登記。 範例二可參考參考法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8條及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該範例中涉及到商標權國際耗盡原則,即商標權對於經標示人同意而流通於市場的商品,在國內外都不能再主張其權利。所以,採購商品後,商標權人不能再對已經流通於市場的商品主張商標權。 以上為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8條的逐條釋義與相關範例,參考資料來自商標法施行細則、商標法及相關最新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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