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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商標法 第 40 條(再授權及對抗要件)

  1. 1.專屬被授權人得於被授權範圍內,再授權他人使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 2.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3. 3.再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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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40 條規範商標再授權:專屬被授權人原則可再授權(契約得禁止),非專屬被授權人須經同意,再授權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Q · 我是專屬被授權人,可以擅自再授權給別人嗎?

依商標法第 40 條第一項,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原則上可再授權他人使用,這是法律預設的權利。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商標權人想阻止再授權,必須在授權契約中明文禁止,否則就是默認允許。實務上,未登記的再授權不能對抗第三人,所以拿到轉授權的次級代理應立即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登記。

白話解讀

授權鏈通常不只一層。商標權人授權給總代理(第一層),總代理可以再授權給地區代理(第二層)嗎?這條給出答案:要看你是哪種被授權人。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原則上可以「再授權」給別人——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不行。非專屬被授權人就嚴格多了——必須拿到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的同意才能再授權。重點來了:再授權和原本的授權一樣,沒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這條對品牌經營有兩個關鍵啟示:第一,如果你是商標權人簽專屬授權給總代理,不想讓對方擅自轉手再授權給其他人,必須在契約中明確寫禁止再授權,否則對方有預設權利;第二,如果你是次級代理拿到的是「轉授權」,要查清楚再授權有沒有登記,沒登記的轉授權像沒有打地基的房子。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40 條為商標再授權之規範條文,建立三層規則:專屬被授權人原則有再授權權利(契約得另為約定)、非專屬被授權人須經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才能再授權、再授權未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構成台灣商標多層授權架構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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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專屬被授權人,可以擅自再授權嗎?

原則上可以,商標法第 40 條第一項就是這個預設規則。但要看授權契約有沒有特別約定限制——如果契約寫「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就要遵守。內行人提示:實務上不少專屬授權契約會用「獨家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等語意模糊的條款,這在法律上可能被解釋為禁止再授權,所以再授權前最好先取得商標權人書面同意,省得日後爭議。

Q2我是次級代理,拿到的轉授權有什麼風險?

三個風險:第一,原授權如果被廢止或撤銷,你的轉授權也可能跟著消滅;第二,沒登記的轉授權無法對抗第三人;第三,如果原授權是非專屬且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再授權,你的轉授權本身可能無效。內行人提示:花錢拿轉授權前,要求看上層的授權契約原件以及智財局的授權登記證明,這是基本盡職調查,連這個都不肯給你看的對方,不要簽。

Q3商標再授權是什麼?

被授權人把商標使用權再轉授給第三人使用,常見於總代理對地區代理、品牌方對加盟店。

Q4專屬與非專屬被授權人差在哪?

專屬被授權人有獨占性使用權及預設再授權權利;非專屬被授權人須經同意才能再授權,且不能排除其他被授權人。

Q5什麼叫登記對抗主義?

當事人間契約成立即有效,但未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Q6再授權跟轉授權是同一件事嗎?

實務上常通用,但嚴格說「再授權」是法律用語,「轉授權」是商業俗稱,本質皆指被授權人再授給第三人。

Q7商標再授權怎麼申請登記?

備齊再授權契約影本、申請書,向智慧財產局繳規費 NT$2,000 申請登記。

Q8再授權契約應該寫什麼?

授權範圍、地區、期間、再授權權限是否再下放、終止條件、登記義務分配、違約金條款。

Q9商標權人怎麼禁止再授權?

在原始授權契約明文寫「未經書面同意不得再授權」,這在法律上不是默認的,必須主動加。

Q10再授權登記要花多少錢?

目前智慧財產局再授權登記規費 NT$2,000/件,律師費或商標代理人費另計,約 NT$5,000-15,000。

Q11商標再授權 vs 商標權移轉哪個有利?

再授權保留商標權所有權僅授與使用權彈性高;移轉是賣斷不可逆。權利人想保留主導權選授權。

Q12專屬被授權人禁止與默認允許邊界在哪?

契約明文禁止 = 禁止;契約沉默 = 預設允許;契約用「獨家」「不得轉讓」等模糊用語 = 法院個案解釋(建議再授權前先取得書面同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xclusive_licenseenon_exclusive_licensee
再授權預設權利有(契約得另為約定排除)無(須經同意)
再授權同意主體契約禁止時須商標權人同意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
對抗第三人要件再授權須登記再授權須登記
上層授權消滅影響再授權連動消滅再授權連動消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標法第 31 条の 2(専用使用権の再許諾)+ 第 30 条第 4 項(登録対抗)
🇰🇷 韓國상표법 제95조(전용사용권의 재허락)+ 제96조(등록의 대항력)
🇨🇳 中國商標法第 43 條(被許可人未經許可人同意不得轉許可)
🇩🇪 德國MarkenG § 30 Abs. 5 (Unterlizenzen) + § 30 Abs. 4 (Wirkung gegenüber Dritten)
🇫🇷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L. 714-1 (cession et licence de marque)
🇺🇸 美國Lanham Act § 5 (15 U.S.C. § 1055) + USPTO sublicense recording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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