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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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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或更正商標註冊事項,準用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若要申請變更或更正商標註冊事項,則適用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5條和第26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5條,商標註冊人可以在商標局的核發文件發送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事項」。這包括商標持有人的地址、名稱、商標的描述等註冊事項的修改。 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6條,商標註冊人也可以在核發文件發送後6個月內申請「更正商標註冊事項」。這包括商標註冊申請書中的錯誤、遺漏、不正確等事項的更正。 作為一位法律系教授且精通各項法規,我會根據最新的資料進一步研究商標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案例,以提供更具體的釋義和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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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申請變更或更正商標註冊事項,準用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