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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分割商標權,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並應按分割件數檢送分割申請書副本。
  2. 商標權經准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就分割後之商標,分別發給商標註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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