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了關於商標申請分割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申請人希望對商標進行分割,則需要遵守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此外,申請人還需要將分割申請書副本根據分割件數提交給商標專責機關。如果商標權經核准分割,商標專責機關應該對分割後的商標分別發給商標註冊證。 舉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來說明,根據商標法第39條的規定,商標專責機關可以基於商標申請人的請求,對商標申請進行分割。例如,一個公司申請了一個包含多個商品的商標,但根據該公司的需求,他們可以對商標進行分割,將商標申請分成多個較小的申請,每個申請只包含一個商品。商標專責機關在核准這些分割後的商標申請後,會根據每個分割後的商標發給相應的商標註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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