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的第一項規定,申請延展商標權期間時,商標權人需要準備申請書,其中必須說明註冊商標所指定的全部或一部商品或服務。根據第二項規定,與商標權存續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也可以附上理由提出延展商標權期間的申請。 這一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商標局的相關文件,例如《商標專用權之維護實施細則》,其中會詳細說明商標權人在延展商標權期間申請時需要準備的文件和程序,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相關權益和程序。 (請注意,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只是一個假設的法條,並沒有確實存在,我們僅以此為例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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