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
- 前項委任,得就現在或未來一件或多件商標之申請註冊、異動、異議、評定、廢止及其他相關程序為之。
- 代理人權限之變更,非以書面通知商標專責機關,對商標專責機關不生效力。
- 代理人送達處所變更,應以書面通知商標專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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