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委任商標代理人時應檢附委任書,其中應載明代理人的權限。委任書可以涵蓋目前或未來的一個或多個商標的申請註冊、異動、異議、評定、廢止以及其他相關程序。如果代理人的權限有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商標專責機關,否則變更對商標專責機關無效。同樣地,如果代理人的送達處所有變更,也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商標專責機關。 參考資料: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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