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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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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
  2. 2.前項委任,得就現在或未來一件或多件商標之申請註冊、異動、異議、評定、廢止及其他相關程序為之。
  3. 3.代理人權限之變更,以書面通知商標專責機關,對商標專責機關不生效力。
  4. 4.代理人送達處所變更,應以書面通知商標專責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委任商標代理人時應檢附委任書,其中應載明代理人的權限。委任書可以涵蓋目前或未來的一個或多個商標的申請註冊、異動、異議、評定、廢止以及其他相關程序。如果代理人的權限有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商標專責機關,否則變更對商標專責機關無效。同樣地,如果代理人的送達處所有變更,也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商標專責機關。 參考資料: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商標名詞
  • 異議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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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前項委任,得就現在或未來一件或多件商標之申請註冊、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