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理人就受委任權限內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選任及解任代理人、減縮申請或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撤回商標之申請或拋棄商標權,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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