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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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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就受委任權限內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選任及解任代理人、減縮申請或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撤回商標之申請或拋棄商標權,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6條,代理人在受委任的權限範圍內有權執行一切行為。但是在選任、解任代理人、減少申請或註冊的指定商品或服務、撤回商標申請或放棄商標權等情況下,除非有特殊的委任,否則代理人不得執行這些行為。 例子: 如果一個商標權人委任代理人辦理商標註冊,代理人可以代表商標權人進行文件的遞交、申請審核等一切與註冊有關的行為。但是如果商標權人想要選任一個新的代理人或是撤回商標申請,這些行為必須由商標權人自行處理,代理人無法代替商標權人進行這些特殊的行為。

  • 代理人名詞
  • 商標名詞
  • 名詞
  • 特別委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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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代理人就受委任權限內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選任及解任代理人、減縮申請或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