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就受委任權限內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選任及解任代理人、減縮申請或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撤回商標之申請或拋棄商標權,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6條,代理人在受委任的權限範圍內有權執行一切行為。但是在選任、解任代理人、減少申請或註冊的指定商品或服務、撤回商標申請或放棄商標權等情況下,除非有特殊的委任,否則代理人不得執行這些行為。 例子: 如果一個商標權人委任代理人辦理商標註冊,代理人可以代表商標權人進行文件的遞交、申請審核等一切與註冊有關的行為。但是如果商標權人想要選任一個新的代理人或是撤回商標申請,這些行為必須由商標權人自行處理,代理人無法代替商標權人進行這些特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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