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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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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屆期未補正,指於指定期間內迄未補正或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仍不齊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7條指的是商標法第8條第1項所提及的"屆期未補正"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屆期未補正"是指在指定的期間內,未能對相應的事項進行補正,或者在指定的期間內進行了補正,但是補正內容還是不完整。這意味著對於某些商標相關事項的補正有明確的期限和要求,若在指定期限內未能徹底進行補正,就會被視為"屆期未補正"。 參考資料可以是商標法或商標法相關的指導文件或判例等。例如,商標法施行細則曾經引用了臺北市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行重訴字第 256 號判決,其中涉及到商標法第8條第1項的補正期限的爭議。這個案例可以作為參考資料,用來解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條文含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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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屆期未補正,指於指定期間內迄未補正或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仍不齊備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