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及本細則指定應作為之期間,除第三十四條規定外,得於指定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及延長之期間,申請商標專責機關延長之。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了商標法和施行細則中應指定的期限,除非第34條另有規定,申請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屆滿前提出延長申請,並說明延長的理由和期間。商標專責機關可以根據理由批准延長申請。該條規定可能涉及申請商標專責機關延長指定期限的程序和要求。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申請人無法在指定期限內完成某項申請程序,他們可以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延長申請,說明延長的理由和期間。商標專責機關可以酌情批准延長申請,使申請人有更多時間完成相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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