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回復原狀者,應敘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日期,並檢附證明文件。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根據商標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申請回復原狀的當事人應詳細說明遲誤期間的原因以及遲誤期間消滅的日期,並應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 根據此法規,當事人必須提供具體的原因,解釋為何未能在期限內完成相應的行為,以及期限已消滅的確切日期。除此之外,還需要提供能夠證明所提出原因的相關文件或材料。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申請回復原狀的當事人能夠清楚地說明其遲延行為的具體原因,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作為支持。這樣一來,審理機關可以更好地評估是否應該准許回復原狀的申請。並以此來確定是否能給予當事人一個機會恢復其原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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